中华首届燕氏宗亲联谊会章程通过稿内容

    中华燕氏网 2008-12-9 13:29:32 起草人燕飞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中华燕氏宗亲联谊会章程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2008年10月2日通过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名称: 中华燕氏宗亲联谊会(简称:宗亲会)。
第二条 总会地址: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深圳路5-3号。
第三条 性质:宗亲会是由燕氏成员自发组织的一个燕氏家族性的团体组织。
第四条 宗旨:遵纪爱国守法,开展溯源探本,遵循祖训,建立宗谊,兴办公益事业,造福于社会;继承和弘扬燕氏文化,加强燕氏人员交往,整合燕氏资源,增强燕氏凝聚力,促进共同发展,造福于子孙后代,为促进祖国繁荣作贡献。
第二章 任务
第五条 宗亲会任务:
1、遵循祖训,教育族人,与时俱进,为祖国繁荣做贡献。
2、开展国内外宗亲联谊,增进友谊,光大燕氏家族。
3、加强素材收集,齐心协力,撰修“中华燕氏通谱”和《通谱续》,指导协助各地燕氏宗亲续修当地燕氏支谱,理顺支谱的源流世系关系,便于与中华燕氏宗谱的源流世系接轨。
4、开展燕氏文化学术研究,积极编辑、出版燕氏文化系列丛书。
5、大力兴办燕氏宗亲网,宣传燕氏企业和燕氏名人的事迹,宣传和兴办公益事业,造福于社会。
6、协助各地燕氏宗亲建立完善燕氏宗亲联谊会基层分会,并组织各地宗亲分会代表召开联谊会,开展祭祖活动。
7、其它符合本会宗旨之任务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六条 会员由荣誉会员、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组成,宗亲会对会员均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。
1、荣誉会员(顾问委员会委员): 凡对宗亲会以及燕氏研究和燕氏文化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团体、个人、企业家及国内外各界知名燕氏宗亲,经宗亲会聘请可成为宗亲会荣誉会员。
2、团体会员: 燕氏企业及燕氏社会团体组织,均可申请加入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3、个人会员: 凡积极参与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,且年满18周岁以上
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燕姓人员(非燕姓血统艺名、别名除外),均可申请加入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第七条 凡燕氏宗亲,不分性别,不分年龄,均可自愿申请,经宗亲会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。燕氏家族企业,经申请和批准,可以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凡德高望众的有一定修为的经本人同意可成为宗亲会荣誉会员。
第八条 入会手续
1、会员入会须提出申请,填写入会登记表,经宗亲会批准,即可成为会员。
2、会员可自愿退会,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资产要求。
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
1、在会内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、表决权、批评权、建议权。
2、有参加本会举办各种活动权。
3、对本会重大事项有参与和决策权。
4、享受宗亲会提供的寻亲访祖的咨询义务权。
5、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。
6、有退会自由权。
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
1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。
2、加强团结,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,关心会员,发扬互助友爱精神。
3、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。
4、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应按时交纳会费。
5、不得以本会名义,从事违背本会章程的活动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1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2、选举和罢免理事;
3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决定终止事宜。
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会员代表由各地宗亲分会按名额从个人会员中产生。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,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1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。
2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 。
3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
4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。
5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。
6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。
7、决定副秘书长,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。
8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,如学术研究、经费的筹集和管理等。
9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10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,如网络会议电视电话会。
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,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1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。
第十九 条 宗亲理事会成员人选必须具备的条件要求: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政治素质好,知法懂法守法,具有相应的知识和开展工作的能力。
1、会长具备的条件:热爱宗亲事业,有奉献精神,有一定的领导能力、组织协调能力,经济实力,年龄在60岁以下,在宗亲中有一定威望的宗亲担任。
2、秘书长具备的条件:年龄55岁以下,资历较深,热心宗亲事业,有奉献精神,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写作水平,能独立工作。
3、顾问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具备的条件:德高望重,贡献较大,既可以是在岗在职宗亲,也可以是离退休或经商宗亲担任。
4、理事会理事成员:原则上由各地宗亲推荐或输送,为人正直,办事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在本地有一定的威信,能代表本支系宗亲的正当合法权益,乐于奉献。
5、财务人员具备的条件:懂得金融、税务、金融法规知识,具有较熟练的财务专业及管理能力,大公无私,办事公正,坚持原则,有敬宗奉献精神。
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留任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,但最长不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。
2、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。
3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监事会主任1人,副主任2人,监事若干人。监事会主任领导监事会工作,督促检查理事会依照本章程执行各项工作任务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顾问委员会,设主任委员一人,副主任若干人。顾问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的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推选,理事会通过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,研究决定和处理重大事宜。顾问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、监事会主任、副主任、副秘书长可列席会长办公会议。
第二十七条 会长对本会工作全面负责,副会长协助会长分管有关工作,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办公室、学术研究组、通谱编写及谱系整理组等组织机构。办公室设主任1名,副主任2名;其他各组设组长1名,副组长2名,并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职责范围开展工作。
第五章 财务制度
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计、出纳各一人。负责会费收缴、支出等财务管理工作。要求:
1、建立健全财会制度。帐目必须半年结算,年终汇总,造表送有关人员存查,以示公开,宗亲捐款应每年底公布一次。
2、一切收入全部入帐,单据备查。收款必须用编号的三联单加盖公章,付款必须有经手人签字、负责人审批的正式单据,对手续不全的单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。
3、财务人员应把全部现金库存入银行,只留少量现金,以备日常开支。
4、正常开支,如网站维护费、办公费、出差费、招待费等,一般应由专管财务副会长批准。超过千元以上,由会长审批。较大数额的开支,应先制定计划,报请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第三十条 会员缴费标准:个人会员每年200元/人(家住农村无固定收入的20元/年),团体会员1000元/年,多交不限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
1、会员每年交纳的会费。
2、燕氏企业和单位赞助,燕氏宗亲捐款。
3、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开支
1、网站建设支出;
2、资助特困优秀学生和特困家庭。
3、支付工作人员工资、福利。
4、开展联谊活动工作经费。
5、维护宗亲文化古迹。
6、出版宗亲文化刊物。
第三十三条 关于特困优秀学生和特困家庭的认定。
1、 由基层分会申请,分会理事会审批,报总会批准备案。
2、 总会对报请的名单将实行核实,发现弄虚作假者,追究分会会长的责任,并收回所资助的资金。
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中华首届燕氏联谊会通过后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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